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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销售上百万元原始股票 北京男子获刑1年
作者:侯孝文 发布时间:2010-04-06 09:03:25
39岁北京男子王青作为北京永嘉鑫源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明知其公司无证券经营资质,仍然伙同白洋、张艳秋(二人均已判决)销售未上市公司原始股票。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王青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03年至2004年5月间,被告人王青伙同白洋、张艳秋(二人已判决)在明知其公司没有证券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仍然在海淀区新起点家园一房屋内以公司的名义向宗先生等33人非法销售四川中城网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国虹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量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未上市公司的股票,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2009年9月28日,被告人王青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青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伙同他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青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法庭认为,虽然被告人王青并未直接参与原始股票的具体销售行为,但其作为北京永嘉鑫源公司的法人代表,在明知该公司没有证券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仍然伙同白洋等人以该公司名义销售原始股票,并参与分赃,在共同犯罪中亦起重要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略小于白洋、张艳秋,法院在量刑时将酌予体现。故对于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属于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法庭认为,被告人王青主动退出时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来防止危害后果的发生,而且其退出时犯罪行为已经处于既遂状态,不存在中止的可能,故对于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青系初犯,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王青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据了解,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不断发展过程之中,相关制度、法规有待完善,广大股民的法制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即使知道卖方没有证券经营资质,但为谋取暴利,往往听信对方一面之词,投资缺乏理性,最终导致自己的权益也得不到保障,也不能作为案件被害人获得相应赔偿。本案中,被告人王青等人就是利用投资者的这种急功近利的心态,违法销售未上市公司原始股,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相关链接:2009年10月16日,海淀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了同案犯白洋有期徒刑1年3个月,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张艳秋有期徒刑1年2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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