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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证驾车撞人逃逸 庭审悔悟已晚
作者:王瑶 孙辉   发布时间:2010-04-09 09:32:45


    无证驾车的被告人吴德贤没有想到,因自己心存侥幸而悔恨终身。4月8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吴德贤故意杀人一案。

    被告人吴德贤,男,45岁,汉族,云南省隆阳区汉庄镇小堡子村委会玉龙村九组,农民。据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吴德贤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长安之星微型车从施甸仁和返回保山,当车行至施七公路的沙墩桥路段距仁和街100余米处时,将正在徒步行走的仁和乡勒平村委会下马村三组村民李培国撞伤,后吴德贤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而将伤者李培国丢弃在施七公路岔路由旺镇常村路口的石碑背后,并驾车逃离,致使李培国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经法医鉴定,李培国系颅脑损伤而死亡。同年10月13日14时40分,吴德贤到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德贤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未及时救治而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德贤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吴德贤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同时提出自己是在送伤者前去医院救治的途中,发现伤者已经死亡,才将伤者置于路边后逃逸。被告人提出自己有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家属对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协议,请求法庭从宽处理。

    截止发稿时,案件仍在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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