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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肇事致一死一伤逃逸狡辩获刑三年半
发布时间:2014-03-28 14:41:34


    本网讯(吴好武 黄小红)  一男子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是立即报警,保护现场,等候处理,而是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地逃离现场,被讯问时又百般狡辩,可铁证如山依旧难逃法律的惩罚。3月28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样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以被告人杨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13年7月10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杨明驾驶苏CV0830号重型货车在泰和县尚田农机有限公司门口路段倒车时,刮擦停在路边的苏GD8187号中型货车及碾压搭帐篷睡在苏CV0830号重型货车车后的乔成、朱孔柱,造成乔成当场死亡、朱孔柱受伤(经鉴定,伤势为轻伤甲级)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杨明在明知该车已刮擦停在路边的苏GD8187号中型货车的反光镜仍驾车向高速公路逃跑,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倒车时,撞上道路护栏,其再次未停车,依旧驾车离开现场。随后,泰和县交警办案人员多次电话告诉被告人杨明其车在泰和撞伤了人,被告人杨明不予理会。经泰和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明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乔成、朱孔柱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明家属向乔成家属支付了丧葬费及补偿金,向朱孔柱支付了补偿金,乔成家属及朱孔柱对被告人杨明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明驾驶苏CV0830号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甲级,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其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杨明明知其所驾车辆与苏GD8187号中型货车发生刮擦,且有证人证实案发时被告人杨明还向现场看了一下,知道现场还有人,其没有立即下车查看、处理,而是驾车逃离现场,其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意图明显,其行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杨明关于其不属交通肇事逃逸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证据均不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杨明的家属自愿对被害人乔成家属及被害人朱孔柱进行了补偿,取得了乔成家属及朱孔柱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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