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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被诉侵权
作者:于婕   发布时间:2010-04-09 09:44:35


    因认为侵犯自己相关权利,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副研究员李某将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起上诉案。

    李某系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活动培训一部的员工。1998年12月,人民体育出版社出版《健身气功培训教程(试用)》一书,该书作者署名为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编辑委员会列明副主任为李某等人。该书前言写明:李参与了该书编写及审定工作,该书分为12章,编写工作共有18人参加,书中编委署名顺序按照章节先后排序,李排在第14位。2007年10月,人民体育出版社出版了涉案图书,图书由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在充分吸纳《健身气功培训教程(试用)》的基础上重新进行了编写。

    李某起诉到一审法院诉称,自己作为《健身气功培训教程(试用)》的编委会副主任,又参与了涉案图书的编写、编审工作,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应将自己列为编审委员会成员,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不征求自己意见,另行安排他人在自己编写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补充,并侵犯剥夺了自己作为涉案图书编辑的署名权。故要求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在《健身气功》杂志上就侵犯自己署名权的行为向自己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5.5万元。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辩称,李某没有参加涉案图书的撰写和编辑工作,不存在以其编写的图书进行改编的情况。中心是重新组织人员编写,并组织专家评审后出版的涉案图书。涉案图书是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李某并未参加该书的任何工作。同时,职务作品是不需要支付稿酬的。原告关于其在涉案图书中所作工作的陈述并非事实,涉案图书下篇的四个章节内容来自四个单行本书籍,李某未完成任何章节的工作,未参与涉案图书的任何工作。其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同意李某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李某诉讼请求后,李某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现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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