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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首例网上开设赌场案宣判 涉案金额高达11亿
作者:卢金增 张秀芹   发布时间:2010-04-19 16:27:22


    4月16日,由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振波等7人网上开设赌场案在滨城区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完全认可了检察机关的指控,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波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百六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罗昆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李振峰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殷贵林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处被告人孙国权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张振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被告人赵落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五千元。据悉,一审宣判后上述被告人均未当庭提出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5月,被告人王振波以营利为目的,以一万元的价格从广东意念科技公司李朝华处购买该公司网络赌球系统一套,由在该公司担任程序员的被告人殷贵林将其修改后制作的赌博系统上传至该公司服务器,建立赌博网站,加载“帝皇”、“太阳城”、“华娱”、“博天堂”、“名人”、“皇冠”、“金沙”七页面,从事网络赌博活动。为保证该赌博网站的正常运营,被告人王振波每月支付意念科技公司1200元服务器租用费和网站维护费,李朝华安排被告人殷贵林对该赌博网站维护。2008年5月至2008年11月,殷贵林应王振波之要求为其经营的赌博网站数据实时备份,为此王振波每月支付其1500元。

  赌博网站建成后,王振波雇佣被告人李振峰、孙国泉、赵落等人先后在北京、滨州两地管理赌博网站,并通过发布网络广告及QQ聊天的方式,发展不同级别网络赌博代理数十人。2008年6月至2008年11月,该赌博网站参赌人数达三千余人,有效投注额累计11亿元。被告人王振波使用假证件分别开设了户名为张磊、吕正阳、商文强、郑伟明七个银行账户,用于收取网站租金等非法收入,共计182万元。被告人李振峰、孙国泉、赵落以工资和发展代理获取提成的方式分别非法获利10万元、3万元、14万元不等。

  2008年4月至11月,被告人罗昆以营利为目的,以每月7000元的价格租用王振波等人建立的“名人”赌博网站充当“登零”级代理。2008年6月至2008年11月被告人罗昆积极发展下级代理共计20余人,有效投注额累计4.8亿元。被告人罗昆赚取租金或其他非法收入共计20万元。

  2008年7月至11月,被告人张振强以营利为目的,担任王振波等人建立的“太阳城”赌博网站“登三”级代理,发展胡见、孙建国等十三名会员进行网络赌博活动,有效投注额累计110万元,非法获利3万余元。被告人王振波从中抽头渔利3000余元。

    该案是公安部督办的重点案件之一,由山东省公安厅指导滨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是山东省首例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网络赌球案件。滨州市院启用公诉一体化办案模式,由市、区两级院抽调精通电脑知识的骨干力量组成办案组,提前介入侦查,引导获取定案的关键证据,为本案的出庭公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滨州市检察机关指派市、区两级院的三名全市十佳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在法庭举证阶段,公诉人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按照该案的案件性质及证据特点,分五类二十余组证据分别出示,客观的再现了赌球网站的建立、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等犯罪过程,特别是针对本案的电子证据,根据其不同的特点,分门别类,均转化为刑事诉讼法法定的证据类型形象、全面地向法庭出示了本案的全部证据。

  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电子证据的效力、投注金额及非法所得额的计算方法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异议,公诉人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答辩,既引用了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又分析了犯罪构成及电子证据的特点效力等,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进行了有理、有力、有据的答辩,各被告人当庭均表示认罪服法。

  庭审后,滨城区院主管主管检察长会同公诉人应邀列席滨城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对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非法收入的认定以及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并得到了审委会委员的认同。最终,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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