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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寿螺”受害者再起诉维护名誉权
作者:舒锐 发布时间:2010-04-28 15:49:11
因食用“香香嘴螺肉”,经诊断为“广州管圆线虫病”的刘某,日前再次将北京某餐饮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恢复名誉权,此案已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
2006年5月和8月,原告刘某到被告北京某餐饮公司处就餐,因食用“香香嘴螺肉”,出现头痛、发热、恶心、颈部强硬等症状,随后进行了诊断治疗,经诊断为“广州管圆线虫病”,在天坛医院出院病历写了12种病。在与被告协商赔偿问题未果的情况下,农历2006年12月18日,中央十二套社会与法频道“中国法治报道”《“福寿螺”事件受害者首起诉案追踪》中,被告方代表针对原告讲,“有一个人她12种病,连妇科病都看了,我怎么能全额支付呢”这样的内容。原告诉称,此事在自己单位引起很大的影响,给自己的心理造成一定的压力,后原告去看心理医生,经诊断为:因电视播出后造成的创伤后应急障碍。2008年1月,我到安定医院就诊,并于3月25日至5月12日住院治疗。前期诊断为抑郁症,现仍按医嘱定期检查拿药。原告根本没有到医院看过妇科病,被告是故意诽谤损害原告的名誉,捏造虚假事实,属于造假行为,被告严重违法。 被告辩称,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辩称,“福寿螺”事件共涉及138人,被告是不接受任何媒体采访的,中央台的采访是为了解138人的赔偿情况,所以被告接受了采访,并就赔偿情况进行了说明。采访过程中,被告说过“有一个人她12种病,连妇科病都看了,我怎么能全额支付呢”这样的话,但未针对具体人员。媒体是如何找到原告采访的被告不清楚,采访录制了4个小时,仅报道了几分钟,且报道的内容是经过剪切的,与被告当时陈述是不一致的,被告未说原告治疗其他疾病是恶意主张。被告认为,原告陈述其有精神疾病与本次提起的名誉权诉讼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被告接受采访时所述内容是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主要是看所述内容是否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述对象,有侮辱的内容并给特定人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后果。被告接受采访时,虽然没有提到原告的姓名,但被告所述内容是以原告为描述对象,且有:“连妇科病都看了”等不实内容,给原告在单位造成不好的影响,使其名誉受到损害,对此被告应承担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之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的数额过高,法院将根据被告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为2万元。 最后,法院判决由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二万元。本案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并已自动履行。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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