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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去世儿媳擅将继承房屋抵押 婆婆诉求抵押无效
作者:杨桂林   发布时间:2010-05-05 15:55:54


    原告曹女士的儿子去世之后,留下一套登记在儿媳高女士名下的房屋,该房屋系高女士及其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曹女士的儿子死后,继承财产但没有进行分割。后,曹女士的儿媳未征得其他继承人的同意,擅自将该房屋抵押给北京某银行申请贷款。曹女士遂将儿媳和该银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原告曹女士诉称,自其儿子死后,继承已经发生,其房屋已经因继承的发生变为包括原告在内的继承人的共有财产,被告高女士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以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本案另一被告北京某银行未经审查房屋的权属状况即与高女士签订抵押合同,存在重大过错,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二被告签订的抵押合同应该无效。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并由其承担诉讼费用。

      目前,本案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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