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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次盗窃手机只为欣赏 "夜行者"为奇异爱好领刑
作者:李华锐   发布时间:2010-05-20 15:19:35


    为收藏形态各异功能繁多的手机,安某屡次凌晨入室行窃,并将盗窃得来的手机整齐摆放在鞋盒为日常欣赏。日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判,被告人安某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自2009年3月起,被告人安某在门头沟区自己住地附近先后行窃六次,盗窃手机十余部,经鉴定价格为3000元。盗窃时间均为深夜凌晨左右,趁被害人熟睡之机,潜入室内行窃,盗窃物品均为手机。

    据被告人安某交代:他个人对手机非常着迷,喜欢手机内置林林种种的小程序和各种各样的功能,尤其是那些小游戏常使其不能自已。为收藏手机,满足自己的好奇心,2009年年初至案发期间,他开始在自己居住地附近行窃。为了避免被他人看到,他选择深夜或凌晨行窃;作案时,他不携带任何工具,只对未上锁的房屋进行行窃。据他本人交代,为怕影响不好,他作案时其只盗窃出租屋住户,而从不盗窃本地人。其先后行窃了六次,在最后盗窃后被公安机关抓到,并在其住处和单位个人柜子内搜到赃物手机十余部。他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之前的5起犯罪事实,并带领民警到前述行为发生地指认案发现场。

    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安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其他盗窃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悔罪表现,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1997年12月,其因曾犯盗窃罪被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尚未缴纳,因此应当依法与所犯新罪并罚。故作出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安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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