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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筹赌资诈骗租车 一心为钱赌徒进班房
作者:贺维   发布时间:2010-06-02 08:50:13


    假借租车的名义,随后将租来的车卖掉换取赌资;不仅如此被告人吴春华还帮助他人销售抢劫得来的赃车赚取酬金。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春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5月8日,被告人吴春华在昌平区与陈某签订租赁合同,租赁陈某母亲何某名下的捷达车,用于赌博交通工具,后将该车抵给他人换取钱财继续赌博,全部挥霍。合同期满后,陈某意欲将车取回,经拨打吴春华电话并前往其住址寻找,未果,遂报案。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5万余元。

    被告人吴春华将上述车辆抵钱后不久, 又于2004年9月间,在昌平区回龙观镇华龙苑与张某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张某白色桑塔纳轿车,用于赌博交通工具,后抵给他人换取钱财继续赌博,全部挥霍。合同期满后,张某意欲将车取回,经拨打吴春华电话并前往其住址寻找,未果,遂报案。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1万余元。

    2005年4月底,被告人吴春华帮助李振家、白洁、刘拥(均已判决)将一辆黑色捷达车以3万元的低价销往天津蓟县,提成5000元。经查,该车系李振家等人于4月27抢劫所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2万余元。

    2005年5月中旬,被告人吴春华帮助李振家、白杰、刘拥等人,将一辆银灰色捷达轿车以2万元的低价销往大兴旧宫。经查,该车系李振家等人于5月10日抢劫所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3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春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又明知是犯罪所得车辆而代为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春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骗取他人财物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吴春华应当知道系他人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依法亦应惩处。且一人犯数罪,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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