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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好胡兵“婚纱照”不当商用 被告公司称未使用
作者:雪洁 李辰   发布时间:2010-06-07 11:14:10


    知名艺人陈好和胡兵于2007年联袂拍摄过一组婚纱摄影作品,而作品的著作权人,上海一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发现该组作品中的一张照片,未经其许可,出现在一家医讯网站上。近日,该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将网站的开办管理者北京一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2万元。今天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起诉称, 2009年9月,公司从上海一家文化传播公司手中,受转让后享有了“艺人陈好、胡兵婚纱礼服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但是被告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该组摄影作品在其开办和管理的一家医讯网站上使用,向不特定公众传播了该作品。

    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认为,被告公司未经授权,私自使用和传播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害了原告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本次针对该组摄影作品中的一张起诉,要求网络科技公司承担其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2万元。

    庭上,被告公司辩称,公司查阅了网站,并没有发现使用原告所起诉的涉案作品,目前该网站也没有原告所诉称的上述作品,因此,被告对原告所诉事实有异议,该事实根本不存在,不排除他人私自上传或者制造了虚拟的网络环境进行公证。同时,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无明确的证据加以证明, 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而原告公司坚称,被告公司已经构成侵权是毋庸置疑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已经通过公证书固定了该侵权事实,且公证书无瑕疵。

   此案没有当庭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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