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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家人赚钱“取财无道”52岁男子因买赃三进宫
作者:雪洁   发布时间:2010-06-29 14:50:11


    52岁的河北人安某曾因盗窃罪两次获刑,刑满释放不到一年的时间,安某又因购买赃车再次被抓。检察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安某提起公诉。昨日,丰台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安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安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200元、人民币300元、人民币24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分别购买宗申牌摩托车一辆、力帆摩托车一辆、云路牌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650元。

    安某把三辆赃车卖给了在看守所相识的餐馆老板李某,李某在给赃车加油时被抓,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安某抓获。

    庭上,安某表示认罪。“我是从一个姓刘的人手里买的车,我就是为了倒手赚点钱花”,安某说道。

    安某患有心脏病,听力也不好,为了听清审判长的问话,他使劲地把身体探向前方。安某从老家到北京打工赚钱,一儿一女都在老家务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安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后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与其原犯盗窃罪未执行完毕的罚金实行并罚。被告人安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安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均已起获之情节,故本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对于该判决,安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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