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岁的彭老汉驱赶驴车到镇上赶集,在回家的途中被歌华有限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悬挂在十字路口上空光缆线上的警示牌砸伤,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受理该起悬挂物坠落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最终判决歌华公司赔偿彭老汉52899.54元。
彭老汉为延庆县永宁镇农民。一日下午到永宁镇赶集,在驱赶驴车回家的途中,当行至南张庄村与彭家窑村交叉路口时,路口上空的光缆线上悬挂的警示牌突然坠落,击中彭老汉身体,导致彭老汉从驴车上摔倒在地。彭老汉当即被路经此处的他人送往延庆县第二医院诊治,经该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等。为此,彭老汉在该院住院12天,花费医疗费3959.54元,后支出交通费650元。经查,在南张庄村与彭家窑村交叉路口上空的光缆线是由歌华公司架设的,并由歌华公司负责管理,是收视用的光缆线。在案发前,歌华公司在该处光缆线上悬挂有“上有光缆注意高度”的铁制警示牌。在彭老汉伤后,其子曾携带坠落的警示牌找到歌华公司,要求赔偿,歌华公司未予理睬。随后,彭老汉诉至法院要求歌华公司赔偿损失。经鉴定,彭老汉的伤残程度为八级。为此,彭老汉主张歌华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5659.54元。
延庆法院认为,彭老汉在公共道路上正常行驶,被突然坠落的铁制警示牌击中身体,倒地摔伤。被告作为悬挂警示牌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应承担这种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为此,原告要求歌华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理由正当,就其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八级伤残,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正当,数额合理,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