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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集体土地逾八十亩 山东郯城两村支书一审获刑
作者:吴昊 沉舟 发布时间:2010-07-26 14:24:25
日前,由郯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两起涉地违法案件,被告人张某因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单位郯城县黄山镇后黄山村村民委员会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马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单位郯城县郯城镇马港口北村村民委员会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罚金8万元。
郯城县检察院指控,2007年12月至2009年5月,被告人张某担任郯城县黄山镇后黄山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期间,未经土地主管部门规划、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召开村委会一、党支部会议决定,将该村集体土地40余亩转让给本村村民用于兴建住宅,收取款项100余万元。经郯城县国土资源局结合土地规划调查和现场勘测,认定上述地块规划性质为基本农田10.87亩,一般耕地31.60亩。 2008年以来,被告人马某在担任郯城县郯城镇马港口北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未经土地主管部门规划、批准的情况下,伙同他人擅自召开党支部会议、村委会议研究决定,将该村集体土地39.5亩转让给本村村民用于兴建养殖场或住宅。郯城县国土资源局结合土地规划调查和现场勘测,认定该宗地块规划性质为基本农田。 郯城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单位郯城县黄山镇后黄山村村民委员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被告人张某作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代表本村组织并具体实施了非法转让农用地使用权的行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审批,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40.余亩,收取款项134.9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告单位郯城县郯城镇马港口北村村民委员会和马某非法转让村基本农田39.5亩,获利50余万元,均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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