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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300余万案宣判 公司法人代表获刑
作者:郑春笋 蔡学英 刘金凤   发布时间:2010-08-06 14:59:12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发生在宁津县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作出终审宣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天津市呈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宁津分公司罚金分别为50万元,蔡富春、丁某分别为有期徒刑八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均处罚金20万元。

    被告人蔡富春系天津市人,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天津市呈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主要从事商品信息咨询、投资信息咨询以及网上平台交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富春于2005年11月7日在天津市注册成立天津市呈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后,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与受害人签订合作协议书的方式,非法吸收天津市13名市民的存款共计292万元,进行外汇交易和现货交易。2006年10月,蔡富春又在山东省宁津县设立分公司,聘任被告人丁某为分公司负责人、经理,工商登记为从事盘房自作、三七分成和保本付利等3种业务,从此,他们在当地以天津市呈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津分公司的名义,采取招聘5名业务经理、13名业务员、承诺支付15%至20%不等的年收益等手段,向社会公众184人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2049.18万元。并且在丁某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蔡富春将所非法吸收存款用于自行操盘交易食糖现货、期货及外汇交易以从中赚取差价利润,结果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严重亏损,至案发时尚有本金1690.93万元未能返还。

    对此,宁津县人民法院曾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单位天津市呈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宁津分公司分别判处罚金50万元,对被告人蔡富春、丁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和有期徒刑六年,并均处罚金20万元。一审判决后,丁某不服、提出上诉。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以被告人蔡富春为法定代表人的被告单位天津市呈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聘请被告人丁某为负责人的分支机构宁津分公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明显高于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还本付息,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涉及金额巨大,受害人数较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鉴于丁某在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且积极退赃,对其可适用缓刑。遂作出本文开头所述内容的终审宣判。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审判长蔡学英在庭审结束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道:众多群众上当受骗,主要是与其发财心切、缺乏理性投资有关。近年来,多数群众认为把钱存到银行虽然保险,但利息太低,不如寻求高额利息存款,以此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本案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正是采取高额利息相诱惑、用后来的存款偿还以前的存款等手段,大量吸收公众存款。而先前存款人已经尝到了甜头,无形中当起了义务宣传员,不但自己继续存款,还拉其他人存款,导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法官就此提醒,千万不要被一时的高额利息所诱惑,一时的“甜”也许会带来终生的“苦” 。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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