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原新疆山城酒店老板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0-08-09 16:44:04
据乌鲁木齐在线报道,原新疆山城集团董事长刘兴刚,因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后,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刘兴刚和其前妻单奇志的上诉请求。
厨师出身的刘兴刚,在上世纪90年代成立新疆山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一度累积达7000万余元。1992年始创山城大酒店,4000万元的资金中,有3800万元来自银行贷款。1998年,刘兴刚的红山村大酒店开业,同年,他与第二任妻子单奇志结婚。2004年7月,刘兴刚、单奇志夫妻突然从乌鲁木齐“消失”,银行等债主纷纷上门。很快,红山村大酒店倒闭,山城大酒店被抵债易主,山城集团顷刻间坍塌。2009年11月19日,刘兴刚与前妻单奇志,因犯单位合同诈骗罪、单位行贿罪被米东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和10年,并分别处罚金10万元和8万元。。 一审判决后,刘兴刚和单奇志认为其不构成单位合同诈骗罪,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改判。 今年6月26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兴刚和单奇志在红山村大酒店(以下简称红山村)缺乏资金支持、已负高额债务、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为了取得贷款担保物,与鸿昌大厦的所有人吴建国(化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以先支付小额房款等方法,诱使吴建国同意以其房产鸿昌大厦为红山村贷款提供担保,导致吴建国损失330万元,两人的行为构成单位合同诈骗罪;二人为了获得非法利益,先后向4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35万元,其行为又构成单位行贿罪。刘兴刚和单奇志是上述合同诈骗和行贿过程中的直接责任人,二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审法院最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新华法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