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山东莱芜一工贸公司老总虚开税票被判一年
作者:赵帅 发布时间:2010-08-11 16:16:01
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别的公司为自己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近日,经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涉案人吴某被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赃款14568.27元予以追缴。
据了解,吴某是莱芜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吴某在无货物交易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手段,让济南某工贸有限公司为自己的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价税合计100264.00元,税额14568.27元已抵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告人吴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作出判决,吴某当庭服判不上诉。 来源:
正义网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