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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卖法院查封“生猪” 法定代表人被判二年
作者:龚智煊 胡宇 发布时间:2010-08-12 15:00:20
8月11日,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裁定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资阳市国盛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被依法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国盛公司系资阳市一家经营种植养殖的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因建设猪场,该公司向王升国借款80万元,定于年底偿还。到期未还后,王升国诉至资阳市雁江区法院。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查封了国盛公司的生猪1137头,并主持调解,促使双方自愿达成了由国盛公司于2009年3月和4月底前分别偿还王升国借款30万、43万元的协议。协议以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送达双方当事人。 过了约定时间,国盛公司却未按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王升国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国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多次要求延期,并于2009年9月2日委托他人将已查封和没有查封的生猪1000余头全部出卖,所得价款没有交到法院或给付王升国。因国盛公司下属的其它猪场也因拖欠工程款和其它债务被抵押或处置,现公司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今年4月10日,吴某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裁定罪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经上级单位指定管辖,6月30日,乐至县检察院向乐至县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身为国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负有执行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擅自变卖财产作他用,致案件不能执行,是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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