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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公司董事长虚构事实诈骗亿元一审被判无期
作者:李轩甫 郭艳华 宁丽   发布时间:2010-08-27 16:17:25


    由海南省海口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海口新创基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林川涉嫌诈骗1.05亿元巨款一案,近日,海口市中级法院对林川以犯合同诈骗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林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此判决,林川提出要上诉。

  据了解,林川得知山西大同有一煤炭项目,并了解到某基建公司有意合作收购该项目。1998年7月,为了与该公司合作,林川让其胞弟林某某利用虚假银行存折复印件,骗取海口市工商局批准成立海口新他基公司(简称“新创基”)。

  公司成立后,林川与宋某找到基建公司总经理陈某和董事符某商谈,陈某和符某决定与新创基合作收购并经营大同煤炭项目。双方约定,由基建公司建提供收购煤站、煤矿资产,新创基以收购的煤站煤矿资产按收购价格原价出资,与该基建公司建成立合作公司共营煤炭业务。

  1998年11月,林川代表新创基公司,以6900万元收购煤炭集运站全部股权。林川隐瞒了真实收购价格,向该基建公司以全资子公司新×公司与新创基在海口签订合同,双方约定,合作成立新煤公司经营煤矿业务。

  之后,在收购多个煤站、煤矿转款,该基建公司便在1998年11月至1999年2月,给新创基汇款1.4亿元;1999年6月汇款4000万元;同年12月汇2500万元。新创基收到上述款项2.05亿元后,将1000万元退回该基建公司,实收1.95亿元,仅用9000万元支付了收购款。林川将骗得的1.05亿元非法占为已有。

  法院认为,林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收购煤站、煤矿价格的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1.05亿元,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为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判处林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能追回的赃款、赃物继续追款。

  法院宣判后,林川不服提出上诉。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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