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汗血宝马看护人被害 家属向雇主索赔
作者:左峥 王要勤 发布时间:2010-09-28 16:04:27
两驯马师将汗血宝马看护人杀害并盗走赛马后,两人自杀身亡。看护人郭某的妻女将马场经营者覃某告上法庭。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上诉案。
2008年11月10日,北京市延庆某马场驯马师郭某某、格某将居住在覃某承租的马场负责喂养、看护赛马的郭某、王某杀害,后骑两匹汗血宝马逃走。2008年11月14日,公安机关在河北省一山沟内发现二驯马师自杀身亡,并在现场发现了二匹赛马的尸体。 郭某妻女诉至一审法院称,覃某作为郭某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6万余元。覃某辩称,2008年5月,王某到马场居住,郭某随同王某到马场共同生活,自己与郭某不存在雇佣关系。此外,公安机关拍摄的现场照片有饭菜及酒杯,推断双方是在吃饭时产生争执,郭某因与二名驯马师斗殴或发生口角被害,并非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被害,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刑事侦查过程中,覃某明确表示该马场是其从他人处租来养马,平时由王某和郭某管理。现覃某未提供充足证据推翻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另外,公安机关拍摄照片是对现场的取证,并不能证明双方是在吃饭时产生争执,进而发生杀人行为。郭某与两名行凶的驯马师均为覃某的雇员,在马场共同居住,两驯马师平时由郭某进行管理。从证人证言来看,即使郭某和驯马师存在矛盾也是在管理马场过程中产生,即郭某是在维护雇主的利益。综上,可以认定郭某为覃某的雇员,郭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故覃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覃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覃某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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