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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判决一起贩毒分子售假骗人案
作者:卢金增 赵凤良 刘 芳    发布时间:2010-10-15 14:41:43


    生活中造假售价比比皆是,就连贩毒分子也利用出售假毒品来挣钱,真是令人啼笑皆非。10月13日,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法院判决一起贩毒案件,毒贩张强被该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王长明却因出售了一次假毒品,被认定交易未遂而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1988年5月出生于山东省惠民县的张强,在2009年8月的一天,来到王长明开办的洗车店内,将一包冰毒卖给了他,得款700元。之后,张强又在渤海国际广场喷泉附近和马家小区东门,分别将两包冰毒卖给孙某和李某,得款1400元。

  1981年9月出生于滨州市滨城区的王长明,在2009年10月的一天,得知别人手中有约1盎司(实际28.35克)假冰毒冒充真冰毒卖出,便联系到了贩毒的张强,并把假冰毒卖给了他,得款1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强、王长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张某贩卖毒品3次,属于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王某贩卖毒品毒品1次(未遂),数量一盎司(28.35克),属于数量较大,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王长明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张强、王长明归案后自愿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对张强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王长明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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