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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贩毒被判十个月 泰州高新法院审结首起刑事案
发布时间:2013-01-30 16:52:04


     本网讯(陈俊涛)   2013年1月30日下午,江苏省泰州高新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由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金小丽贩卖毒品一案。这是该院挂牌后第一起刑事案件,受到了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高新区法院受理该案后,首次启用庭前会议制度,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于2013年1月28日下午2时召开庭前会议,提前就案件的相关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仅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且进一步提高庭审效率,为庭审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对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起到了促进作用,切实提高了能动司法的能力,增加了审判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此外,该案由副院长陈富贵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在庭前阅卷、庭审准备、庭审的把握、文书撰稿、汇报以及文书的校对等各个方面均严格要求,对第一起刑事案件做到了优质审理、妥善处置、快审快结。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9、10月间,被告人金小丽2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合计1.361克,得款计人民币1750元。2012年10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金小丽抓获时,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计1.7678克。据此认为被告人金小丽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金小丽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涉案毒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该案当庭宣判后,被告人金小丽表示认罪伏判,对判决没有意见,不上诉,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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