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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从越南走私百吨肉类冻品一审被判八年
作者:李轩甫 胡坤坤 发布时间:2010-10-20 11:35:20
10月17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法院依法对吴富走私普通货物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1万元。
吴富现年51岁,小学文化,广东省遂溪县人。2007年初,吴富与蔡和春共同出资,在广西北海购买“荣贵9”船后将船挂靠在广西防城港市某船务公司进行营运。2008年6月,由于该船务公司经营资格被注销,广西防城港市海事局于2008年9月23日注销了该船所有权登记。之后,吴富等人联系了广西北海某船务公司,商定将该船挂靠该公司进行营运。但该船未取得合法营运资格。 2009年4月,“刘老板”(另案处理)在北海找到吴富、蔡和春,商定租用该船到越南偷运货物,每个航次16000元。当年4月23日下午,该船驾驶到越南的四屯港(也称越南永实岛),从两艘越南货船上过驳装载了六个集装箱无任何合法进口证明的肉类冻品。4月24日,该船装完货后开回广西境内,在途经东经108°12′、北纬210°31′海域时被海口海关缉私局执行巡查任务的缉私艇查获,查扣涉嫌走私船及该船所载无任何合法手续的肉类冻品177.719吨。经核算,该批冻品价值约192万元,涉嫌偷逃应缴税款约50万元。经海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鉴定,走私冻品属我国禁止进境肉类货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富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达5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吴富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且非走私货物的货主,所得利益较小,是从犯,可减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1万元。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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