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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火罐惹“火”上身 健身俱乐部赔偿
作者:于春燕 发布时间:2010-10-28 13:57:11
李女士到小区附近的一健身俱乐部公司去做保健型拔火罐,因服务人员操作失误,将点燃的酒精洒落在其后背上,造成较大面积烧伤,因赔偿数额协商未果,李女士将健身俱乐部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9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健身俱乐部赔偿李女士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8万余元。
2008年11月,李女士因身体不适,到小区附近的健身俱乐部做保健型拔火罐,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误将点燃的酒精泼洒在李女士的背部和臀部,致使其后背起火,身体6%深Ⅲ°烧伤。事发后,李女士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并在家休养了5个月才恢复工作。事发后,该俱乐部仅支付部分检查费。李女士将健身俱乐部诉至法院要求索赔。 法庭上,健身俱乐部辩称,李女士是在2008年11月1日受伤的,而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09年12月29日,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而且李女士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请求法院酌减。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女士保存其在2009年10月两次到法院提交的起诉书,经核实,由于李女士提交的起诉书不合格而未予立案,后于2009年12月立案。 法院认为,李女士在健身俱乐部接受保健服务时,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其被烫伤,所以该俱乐部应对合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李女士在诉讼时效期内向法院主张过权利,视为诉讼时效中断。最后,法院判决健身俱乐部赔偿李女士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8万余元。 宣判后,该俱乐部提出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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