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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组团盗窃铁路 开面包车运送赃物
作者:冉小毅   发布时间:2010-11-17 16:40:32


    11月17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提供公诉的被告人张树旗、刘海彬、张建国、李海峰、李亮亮、张文涉嫌盗窃,被告人赵居山、胡波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检察机关诉称,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间,被告人张树旗、刘海彬、张建国、李亮亮、李海峰与张文、张小强(另案处理)张风军(另案处理)相互勾结,采取由张建国开面包车接送人员、转移赃物,张文、张风军望风,其他人进入站区扒车卸货的分工方式,多次在邯郸南站编组场,从停留的货物列车上盗窃大米、锰铁、轮胎、锌锭、火腿肠、液晶电视、“五粮液”牌白酒等铁路运输物资。其中,张树旗、刘海彬、张建国参与共同盗窃九次,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十八万五千四百九十元;被告人李亮亮参与共同盗窃八次,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十三万八千六百九十元;被告人李海峰参与共同盗窃七次,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十万五千五百六十七元;被告人张文参共同盗窃五次,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六万七千九百零五元;被告人胡波明知是他人盗窃的物品仍代为销售,销赃价值人民币六万九千零八十四元,被告人赵居山明知是他人盗窃的物品仍予以收购,收赃价值人民币三万三千五百零五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树旗、张建国、刘海彬、李亮亮、李海峰、张文伙同他人秘密窃取铁路运输物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波明知是他们人盗窃的物品仍予销售、赵居山明知是他人盗窃的物品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张树旗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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