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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土地权属纠纷 出殡日17人率村民酿血案
罗城小长安“2.18”案件二审开庭 作者:唐雪云 张凌 发布时间:2010-11-18 14:15:23
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镇小长安街与李村屯对松柏岭的山地林木归属存在争议,小长安街群众欲将去世老人下葬在争议地,而李村屯的村民坚决反对,聚众到争议地阻拦、殴打小长安街送葬群众,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2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11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罗城法院第一审判庭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开庭,被告人李光杰、路年生等17人到庭参加诉讼。
该案经一审查明,松柏岭(又名桐柏岭、崇柏岭)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罗成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镇境内。2007年间,相毗邻的小长安街居民与李村屯居民对松柏岭的山地林木权归属产生争议,为此李村屯申请小长安镇人民政府调解,调解不成后小长安镇政府告知争议双方可向罗城县人民政府申请确权,并要求在争议林地权属确定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林木或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此后李村屯即向罗城县人民政府提出林木确权申请,县政府受理后,县调处办曾两次组织争议双方代表进行调处,因小长安街代表未到场,调处工作无法开展,松柏岭权属问题一直悬而未决。 2008年2月12日,小长安街群众到松柏岭欲安葬本街病逝居民覃碧莲老人时,被李村屯群众阻止,经小长安镇政府现场调解,因去世老人系五保户,李村屯群众方同意下葬。几日后小长安街居民周新兰老人去世,亲友街坊又到松柏岭割草划地准各在2008年2月18日下葬,李村屯群众知晓后强烈反对。为防止矛盾激化,小长安镇政府立即组成工作组,并于2月17日下午召集小长安街群众及丧事主家进行调解,动员小长安街群众到争议林地以外地点选择墓址。当晚8时许,被告人李光通、路年生、李太明、李瑞洪、李瑞辉等五位李村屯屯委会成员分头召集全屯群众开会,会上李光通、路年生、李太明作主要发言,李瑞洪、李瑞辉亦有参与,李光通要求屯里每户人家都要出人去松柏岭阻止小长安街群众葬坟,不去的今后家里有红白喜事村里人不帮忙,还要罚款,16岁以上60岁以下男子拿铁铲等工具去,街上人挖坑就填,硬要埋就打。 经工作组反复动员,深夜时分小长安街丧事主家吴柳江、吴柳军等终于同意改址下葬,并于2月18日晨6时许到自家自留地中选好坟地,但当天上午8时许棺材抬到小长安街口举行告别仪式时,少部分街坊要求主家必须到松柏岭下葬,并不顾在场工作组劝阻,组织街上群众在哄闹中将棺材抬往松柏岭。而当日晨7时许,被告人李光通、路年生、李瑞洪、李太明等人通过吹哨子等方法集中村民,被告人路年生发砍刀给被告人李光杰、李土成、李世贵等人,被告人李水保、李光奎、李光发、李勇胜、覃光伦、李世生、李世勇、李世忠、李土荣与李水明(不起诉)、李有明(不起诉)、路全华等人自带砍蔗刀、铁铲、锄头等工具,此后李村屯全屯近100多人赶到松柏岭守候。此期间镇政府工作组分头行动,一直努力劝解双方保持克制避免冲突加剧,均无任何效果。 上午10时许,小长安街送葬队伍逼近松柏岭并不顾现场工作组阻拦将棺材抬到岭脚,此时双方群众情绪均非常激动,相互谩骂威胁,紧张气氛中被害人宋彩明、吴志超、吴有忠、梅庆晓、周树林以及邓长忠、许江杰等人欲上岭,被告人李光奎即用铁铲顶住许江杰将许江杰铲倒,并喊道“冲上来啦,跟他们打”,而后众被告人即蜂拥而上,各持砍刀、铁铲锄头等物冲下岭朝走在前面的宋彩明、吴有忠、吴志超、周书林、梅庆晓等人乱砍乱打,几分钟后众被告人退回岭上。其间,李光杰朝已被砍伤摔倒在地的宋彩明腹部砍了一刀,李土成接着朝宋彩明胸部砍了一刀,宋彩明被砍后肠子露出不再动弹,后在送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被害人吴有忠被砍伤全身多处,右下肢小腿部分被迫手术截肢,右手掌经治疗后无法握物对指,左手无名指远端指节缺失;被害人吴志超亦被伤及全身多处,下颌骨、左髂骨、左肩胛骨、左腓骨以及左手3-4掌指关节等多处骨折;被害人周树林、梅庆晓均不同程度受伤。 案发后,李土成、李水保、李光发、李光奎、李勇胜、李世贵、李世勇、李世忠到公安机关投案,路年生、李瑞辉、覃光伦自觉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路年生还被安排回李村屯做村民工作。此后李村屯群众集资20000元用于赔偿本案死者宋彩明家属的部分损失,集资10000元用于支付吴有忠等受伤者的医疗费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李瑞洪向法院交纳13000元、李土成交纳11000元、李光杰交纳4000元、路年生交纳3500元、李太明交纳2500元作为民事赔偿费用,被告人李光通、李瑞辉、李勇胜、李光发、李光奎、李水保各交纳1000元作为赔偿费用。 另查明,被害人宋彩明生父为宋殿荣,案发时已满78岁,生母刘玉英,案发时已满76岁,夫妇二人除宋彩明外另生育有子女二人需尽赡养义务;宋彩明妻子吴燕英,案发时已满56岁。被害人吴有忠案发时已满40岁,于案发当日入住罗城县人民医院,2008年5月23日出院,共住院95天,并于2009年2月13日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因其右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该损伤构成五级残疾;因双手活动功能障碍,该损伤构成九级残疾,根据吴有忠当庭提供的正式票据,其曾支付医疗、鉴定费用20⒛元。被害人吴志超案发时已满49岁,于案发当日入住罗城县人民医院,2008年4月3日出院,共住院45天,并于,2009年2月13日经司法机构评定,其所受损伤构成九级残疾,根据吴志超当庭提供的正式票据,其曾支付鉴定费用1300元。被害人周书林于案发当日入住罗城县人民医院,2009年3月26日出院,共住院36天。被害人梅庆晓于案发当日入住罗城县小长安镇卫生院,2008年2月24日出院,共住院7天,支付医疗费用579元。 一审法院认为,李村屯村民聚众到松柏岭阻拦、殴打小长安街送葬群众,造成送葬群众1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2人轻微伤,其中2人致残的事实清楚,证据亦确实、充分。根据17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以被告人李光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路年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光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太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瑞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李瑞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李土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李水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李勇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李光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李光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覃光伦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世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世贵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李世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李世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李土荣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预计庭审要持续2天时间。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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