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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宫”屡教不改 偷单车再进牢笼
作者:冉小毅 发布时间:2010-11-25 09:30:47
近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了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于某涉嫌盗窃一案。
于某原系河北省某村农民,2001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5年8月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然而,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他,却一直不思悔改,现又因涉嫌盗窃被起诉至法院。 检察院诉称,被告人于某在朔黄铁路生活小区,将被害人周某放置于车棚内的红色“比德文”牌电动自行车盗走,欲走出小区大门时,被在门岗执勤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160元。并认为,于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于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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