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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老外”家 五青年被判刑
作者:窦娟 发布时间:2010-11-30 13:50:11
因入室盗窃并窝藏两名加拿大人的电脑、相机、外币、首饰等物,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五名被告人十个月不等刑期。
2010年6月5日1时许,被告人阿地车布、阿的张古、阿的尔借经预谋后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一居民楼,由阿的张古翻窗进入该楼312室,阿地车布、阿的尔借在外望风,盗得两名外国人“戴尔”笔记本电脑及“惠普”笔记本电脑各一台、“佳能”相机一部,估价值共计人民币3436.65元;以及加拿大硬币、金属制项链及耳坠等物品。当日10时许,被告人阿西阿新在通州区一地宿舍,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收购三人盗窃所得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估价值人民币1461.6元;被告人伍文才在工地宿舍内,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接受被告人阿的张古赠与的“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估价值人民币1570.8元。当日14时许,被告人伍文才在得知阿地车布等三被告人被抓获后,将受赠的笔记本电脑委托阿西阿新予以藏匿。后阿西阿新将两台被盗笔记本电脑转移至工地垃圾堆附近予以藏匿后丢失。 开庭审理中,被告人阿地车布、阿的张古、阿的尔借、阿西阿新、伍文才对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通过家属将违法所得人民币3156.65元退缴至法院。 经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地车布、阿的张古、阿的尔借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三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阿西阿新、伍文才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窝藏、转移,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上述五被告人均应依法予以惩处。综上,判决被告人阿的张古、阿的尔、阿地车布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八个月、六个月;判决被告人阿西阿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被告人伍文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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