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张海瑞)
近日,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入户盗窃案件,被告人李明(化名)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2年2月22日下午,被告人李明在垫江县桂溪镇西门广场后面的红光村一居民楼二楼,用脚踹房门进入被害人李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共计2500余元。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明又在垫江县桂溪镇白银桥公共厕所斜对面的魁星楼三楼,用启子撬门后进入被害人王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900余元及外币数张。4月1日下午,被告人李明在垫江县桂溪镇原汽车运输26队家属院的一栋居民楼内,用其随身携带的钥匙扣撬门进入被害人包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340余元、MP5一部及男士包一个。4月13日下午,被告人李明在垫江县桂溪镇红光村1组的一栋居民楼内,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门进入被害人胡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1200余元、项链一条。4月19日下午,被告人李明在垫江县桂溪镇老技术监督局对面的一栋居民楼内,用启子撬门进入被害人刘家中,盗走神舟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后将该电脑出售获款1000元。4月26日下午,被告人李明窜至垫江县桂溪镇乡镇企业局炭黑厂宿舍1单元,用剪刀撬门进入被害人王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1800元。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明伙同他人在垫江县桂溪镇红光村一居民楼三楼,用脚将被害人墙家的房门踹开,准备实施盗窃时,因被害人邻居发现而未得逞。被告人李明从2012年2月22日起至2012年4月下旬,在垫江县桂溪镇入户盗窃七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8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责令被告人李明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共计88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