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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离奇坠楼 究竟谁来负责
作者:朱冉    发布时间:2010-12-02 15:39:30


    2006年赵某从河北老家到北京给远房亲戚赵氏老人当保姆。2009年3月赵某在老人家坠楼身亡。经公安局调查,该人符合高坠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日前,保姆赵某的四名亲属将87岁的赵氏老人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雇主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2009年本案中的四原告曾将当时出面雇佣保姆的两名子女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补偿款五万元。

    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原告诉称,赵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不幸坠楼死亡,按司法解释,雇主赵氏老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其现已年近90岁,患有多种疾病,故原告要求被告的十名子女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死亡补助费、赡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总计28万余元。

    被告的三名子女辩称,原告在前案中已接受判决结果和补偿款,重复起诉的行为缺少法律依据;保姆赵某是跳楼自杀,不应由被告负责。

    庭审中,被告的女儿表示,在赵某来京当保姆前她与赵某联系时发现赵某过得并不好,老伴儿去世、宅基地没了、外债等诸多生活压力困扰着她。被告的女儿认为当时是想帮赵某摆脱困境才接她来北京的。到了北京,赵某也曾多次向其哭诉老家的琐事。庭上,被告的女儿当提到死者时曾多次哽咽并反复强调:“她,实在太善良了。”被告认为,保姆赵某的死是因为压力,而压力来自她家的琐事,因此对于赵某的不幸自杀被告没有责任。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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