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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时儿子疏于探视 母亲一怒收回赠予房产
作者:苏井波   发布时间:2010-12-07 11:23:13


    年近五十的梁女士,出于对儿子何某的关爱赠与其一套房子。一年后,她却起诉儿子要求返还赠与的房屋。近日,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合同纠纷。由于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的赠与合同真实有效,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梁女士的诉讼请求。

    1991年,梁女士与何某的父亲离婚,并承担起了儿子何某全部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何某考上大学后,其所需的学费、生活费等仍由梁女士承担。2008年5月31日,梁女士为了何某今后的安居,出资让何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按揭的方式购买商品房一套,总房价为21万余元,杂物房一间四万余元。同年7月,何某与某银行签订了《楼宇托押借款合同》,梁女士均以何某的名义,付清首付房价款六万余元、杂物房一间四万余元和税金等6805元,以及后续还贷三万余元(计至2010年2月份)。

    2009年11月,梁女士因患病住院15天,何某仅两次到医院探望。梁女士认为何某对其的病情、饮食不闻不问,深深伤了梁女士的心。因此,她将儿子何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其赠与房屋给何某的行为。庭审中,被告人何某承认原告梁女士将房屋赠与给他,且所有款项均系原告所交的事实,但不同意原告撤销赠与,也不认可原告对其的评价。原、被告各持己见,针锋相对,但均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庭审后,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玉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与被告的父亲离婚时原告尚未成年,被告成年后,原告出于对被告的关心爱护和今后生活的考虑,口头约定将本案的房屋赠与原告,是基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血缘关系和道德义务的基础上而产生,且有关该房屋的所有手续以及付款均以被告的名义办理,被告何某在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实际已接受赠与,故该口头赠与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本案的赠与合同属不附条件的赠与,自交付时即已发生效力,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梁女士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穆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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