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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栏涨价拒绝供货 被判赔偿200余万
作者:邢岩   发布时间:2010-12-07 11:28:25


    近日,河北省邯郸市昌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公司)因合同违约被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赔偿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田公司)损失212万元。

    2010年3月8日,原告古田公司与被告昌盛公司签订了一份护栏钢立柱、钢护栏板合同,约定了各种护栏板及立柱的价格。合同签订后,古田公司向昌盛公司发出了一周内材料需求计划,要求被告在一周内向其供应8400支立柱。后被告仅发送了2400支立柱,并有部分立柱质量不合格。4月1日和4月16日古田公司又向昌盛公司分别发出了第二周材料需求计划和第三周材料需求计划,但被告均未供货。4月6日,昌盛公司向古田公司发送了材料上涨的价目表并拟写了一份合同解除协议书,向古田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古田公司作出了不同意解除合同的答复。由于昌盛公司未按古田公司的计划供货,古田公司遂另外联系到供货方,于2010年4月26日按涨价后的市场价格与南京某公司签订了护栏钢立柱购销合同。该合同已于2010年8月底履行完毕。因被告昌盛公司不按合同约定价格及质量供货致使古田公司多付货款212万余元。

    江西省南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古田公司与昌盛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和质量履行自己的义务。昌盛公司以材料涨价为由拒绝供货及部分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了古田公司的损失,昌盛公司应予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穆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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