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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停自家专用车位被盗 物业公司被判担责
作者:常鸣   发布时间:2010-12-08 10:05:55


    家住北京市大兴区美然家园小区的阚女士购买了一辆大众途胜汽车,然而该车却在自家小区的专用车位处被盗。保险公司赔偿部分车款后,阚女士将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保险未赔的部分。12月8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美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赔偿阚女士经济损失2万元。

    2005年11月,阚女士同丈夫购买了一辆途胜,车辆全办下来共花了24万余元。购车后,阚女士又花费1.6万元装饰车辆。2009年3月13日,阚女士报警称其所有的途胜该日在美然绿色家园小区内车位处被盗,该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立案侦查,尚未破案。事发当日,美然小区内的监控系统未正常工作。阚女士称,当初购买北京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美然家园小区,是看上了该公司售房时承诺24小时保安、各路安保系统全时开放、巡检等安保措施。购车以后,阚女士每年又向美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泊位费。但美晟公司未兑现承诺,美晟物业公司疏于管理,致使车辆被盗丢失。保险公司赔款14万余元后,尚有11万余元差价损失。因此阚女士要求二被告赔偿机动车被盗损失11万余元,并要求美晟物业公司退还2009年物业费、2009年4月至2010年停车泊位费共计3000余元。

    二被告则表示,当天大门的监控没有原告车辆出入的记录。原告不能证明其车辆是在小区内丢失的,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应由偷车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原告丢车的损失已由保险公司进行部分理赔,不应再由二被告承担。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美晟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向阚女士收取车位费,其应当对阚女士停放在车位上的车辆提供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该案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保险公司也已经按车辆被盗作出赔偿,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对该事实予以采信。美晟物业公司未保持小区内监控系统的正常工作,降低了安全保障能力及对侦破案件提供线索的能力,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在考虑保险赔偿及车辆使用后产生折旧的基础上,根据美晟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其赔偿的数额。阚女士要求退还物业费及停车泊位费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没有证据证明开发商美晟公司对阚女士的丢车损失存在过错,对阚女士对该公司提出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穆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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