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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陪审天地宽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法院人民陪审工作纪实
作者:仇慎齐   发布时间:2010-12-14 09:08:59


  近年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精神,密切联系实际抓落实,深入推进人民陪审制度建设。五年来人民陪审员共参与案件审理、执行、涉诉信访处理、司法鉴定等3087人次,陪审率连续四年居全市第一,人民陪审员有25人次被省、市、区法院评为优秀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工作被评为全市先进单位,贾汪法院两次被评为全市优秀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深入开展,缓解了贾汪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强化了案件的调解审判效果,提高了司法公信力,推动了贾汪法院工作的健康发展,走出了一条颇具特色的“贾汪陪审模式”。

  陪审员列席审委会,解决“审而不议”关

  2008年8月28日下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多了位特殊的成员,他就是该区党校副校长杨毅,他的另一个身份是贾汪法院人民陪审员。当天审委会讨论的是杨毅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的一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贾汪区青山泉镇某村小学因为没有获得合法建设用地批文,擅自占用集体用地1.5万平方米。在一次土地清查中,该校被国土部门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退还非法占地、拆除建筑恢复原状及处以相应的罚款。经法院审查,该校的土地确属非法占用耕地。主审法官的意见是依法予以拆除。“但这涉及到了1800多名农村孩子的就学问题啊!”从孩子和家长的角度考虑,杨毅在当天的审委会上还是果断地提出了反对意见。审委会结束后,贾汪法院立即积极与当地政府和土地部门协商沟通。在各方努力下,国土部门撤回了执行申请,让学校的土地得到了置换,并补办了合法的用地手续。

  邀请人民陪审员列席审判委员会是贾汪法院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创新举措之一。陪审权不仅包括审理权,而且包括裁判权。裁判权的完整行使,需要陪审员自始至终都要参与裁判结论形成的全过程。而陪审员参加法院审判委员会就自己审理的案件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是保障陪审权完整性的应有之意,并可以将民意、民智带进审委会,促进案件办理效果的法律公正性与社会实效性的有机统一。同时,陪审员参加法院审委会,也可以对裁判结论的形成方式等实施现场直观的监督。为此,贾汪法院制定《关于进一步保障人民陪审员行使审判权利的实施办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就自己审理的案件有权参与审判委员会的讨论。五年来,人民陪审员共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53件,人民陪审员意见作为裁判观点采用率83.57%。这一创新举措,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审判权的完整性,切实尊重了陪审员的人格尊严,并提升了陪审员的陪审尊荣感和陪审积极性。

  参审率百分百,解决“无案可陪”关

  王素华是贾汪法院优秀人民陪审员,获得过省级优秀人民陪审员称号,其也是参与案件陪审最多的人民陪审员之一。五年来,王素华共参与陪审各类案件近150件。“陪审当初,我也存在‘无案可陪、陪而不审’现象。主要是法律知识欠缺,把握不了审判长的庭审节奏。”王素华说,由于对庭审程序不熟悉,庭审时不能主动参与,合议时也不能大胆提出自己的意见。

  当初,和王素华一道被贾汪法院选任任命走上陪审岗位的25位陪审员都有着同样的困惑。一方面,法官邀请陪审员参审热情不高;另一方面,陪审员陪审多流于形式。这两方面原因制约着陪审员将面临“无案可陪”的尴尬局面。

  针对这一问题,贾汪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规定》,规定凡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除经院长批准的外,审判长(法官)均应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并要保证年度每个陪审员至少必须参与陪审各类案件一次,同时将法官邀请人民陪审员陪审情况作为其年终业绩考核依据之一。

  经过几年的尝试,这一规定成效凸现。五年来,25名陪审员陪审案件649件1038人次,陪审率逐年提升,2010年上半年已经达到97.2%,并且陪审员参审率近三年每年都达到了100%。在该院形成了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人民陪审制度。

  参与执行、诉前调解、司法鉴定等,解决“职能单一”关

  2010年3月17日,当人民陪审员钦伦涛将法院封条贴在被执行人王某所有的解放牌长挂车辆上时,被执行人王某终于收敛了此前的嚣张气焰,答应与申请人和谈,尽快归还申请人的钱款。原来,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执行,是贾汪法院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又一创新举措。

  贾汪法院在制定的《关于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保障人民陪审员行使审判权利的实施办法》《关于选取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中,规定人民陪审员除有权参与各类案件审理以外,有权参与重大执行案件的现场执行、裁决、涉执信访的听证和处理,并同时规定陪审员有权参与诉前调解、参与司法鉴定工作、参与涉诉信访处理等。五年来,人民陪审员应邀参与执行工作86人次,在参与执行工作过程中,他们安抚申请人有亲和力,查找被执行人下落、财产的渠道和办法多,治“滑”、治“赖”能营造出舆论氛围,收到了意想不到的参与效果。人民陪审员参与诉前调解150件次,参与涉诉信访案件的听证会、审理、说服教育工作等105件次,使旧存的30余件涉诉信访、上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为避免司法鉴定工作的暗箱操作,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贾汪法院积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鉴定工作,对通知当事人到场、摇号选取委托鉴定机构、现场拍卖等司法鉴定工作的各主要环节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鉴定23件,无一件进入重复鉴定程序。

  尝试“陪审团”方式,解决“模式单一”关

  黄某与林某系妯娌关系,两人因争地边发生吵闹,加上丈夫不给自己撑腰,黄某一气之下喝农药自杀。事发后,黄某的四个子女将尸体抬到林某家,并将林某家的家具打砸一空,声称要在林某家办丧事。黄某的四个子女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林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20万元。
  针对黄某子女诉林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来说,虽然黄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因为与林某发生了争吵,想不开,但侵权之诉的因果关系却无法明确确定,要求法院判决赔偿,法院极有可能会驳回。但黄某的四个子女认为黄某的死亡与林某的辱骂有直接关系,当中肯定有因果关系,况且人死了,肯定要赔钱,如果不赔,就“自己解决”。林某认为黄某自己想不开喝农药自杀,死亡与自己无关,自己不该赔偿。

  由于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并考虑到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法院受理后制定了调解结案的策略。但由于双方矛盾激化,各执一词,法庭上剑拔弩张,加上林某娘家人的参与,承办法官三次调解均告失败。承办法官经向院、庭长请示批准,决定启动“陪审团”调解程序,人民陪审员王峰应邀作为主要调解人参与该案的调解工作。陪审员王峰,是黄某和林某隔壁村治保主任,经常处理村里的一些民事纠纷,熟知社情民意。他告诉法官此案要调解结案,必须考虑普通人的感受,而不能只讲法律。承办法官与陪审员王峰一同来到当事人所在村,王峰对双方当事人说:“我不是法官,是陪审员,你们之间的事情,咱们先不讲法律,咱们现在就在你们村随便挑选村民和我一起陪审,看他们认为这种情况该不该赔,是该陪20万,还是该赔多少。”于是,在承办法官的现场主持下,人民陪审员王峰和当事人共挑选了8名村民,让他们发表对此案的看法。8名村民一致认为,人因为林某的原因死了林某应该赔偿,但人毕竟不是林某直接致死的,黄某气量过小因为吵架想不开喝农药自杀,自己应该承担很大的责任,因此20万太多了,只需赔偿黄某的丧葬费即可。按照村民的评说,人民陪审员王峰适时动之以情、明之以理、晓之以法进行调解。最后终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林某赔偿黄某四个子女13000元。

  尝试上述“陪审团制”式的调解模式,既没有突破我国法律的现有规定,又能充分吸收普通人的观点和智慧,对促进成功调解具有巨大的推进作用。至从2009年12月份贾汪法院推行该模式以来,截至目前运用此模式共调解成功各类疑难案件23件,促使法院的调解结案率同比提升了1.5个百分点。

  专家陪审,解决“陪而不审”关

  2007年9月,学生小舒在放学途中拉着同学小雨一起奔跑,不小心将小雨拉倒,造成小雨左桡骨远端骨折,住院治疗。因医疗费问题双方家长产生矛盾,小雨父亲诉至法院。而被告方小舒父亲则认为小雨本不必住院治疗,小雨家是故意住院,致使医疗费增加。法院先后开了四次庭进行调解,均不成功。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后,人民陪审员现任贾汪区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的曹允友参与了案件审理。在法庭上,曹允友在仔细看了病案之后,对小雨是否有必要住院以及是否扩大了损失等问题,作了专业的释明。专业医生的解释,消除了双方的疑惑。双方很快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庭结清了1万元的医药费。

  解决“陪而不审”问题,是落实陪审制度的关键问题。由于陪审员与法官相比缺乏专业性的法律知识,单纯地从“法律审”方面来衡量陪审员的审案能力,相信大多数的陪审员确实往往都是力不从心。因此,解决“陪而不审”问题必须从“事实审”等其他方面考虑,要突出发挥陪审员职业专业性和社会阅历丰富等方面的独特作用。贾汪法院在陪审员选任方面,既突出抓好人民陪审员队伍的广泛性,保障陪审制度司法民主性的要求;又突出陪审员队伍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特点,保障陪审制度司法工具价值的体现。走出了一条“司法民主与司法工具”兼顾结合的特色模式,切实解决了陪审制度落实过程中的“陪而不审”问题。25名人民陪审员中,既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现役军人,也有普通职员、工人、社会工作者、当地威望较强的农民等。

  陪审建议,解决“审而不督”关

  贾汪法院优秀人民陪审员王素华不仅陪审积极性较高,而且乐于和敢于对在陪审过程中发现的法院在庭审以及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向法院提出改进“陪审建议”。在一次陪审过程中,他发现个别法官在法袍穿戴上有随意性强、扣子扣不对称、衣领不洁不整等不规范的现象,在庭审后其以个人名义起草了一份改进建议直接提交给了院领导,当即引起了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为此,院领导召集院中层以上干部人员并邀请人民陪审员王素华参加会议,对法官的庭审礼仪问题专门讨论并制定了规范性意见。后,又及时召集全体陪审员会议,要求陪审员对发现的法院在庭审、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和漏洞,及时以“陪审建议”的形式对法院提出监督和改进建议。

  贾汪法院人民陪审员钦伦涛熟知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他通过审理贾汪区青山泉镇夏朔村一家庭承包经营权权属纠纷案件,发现该村和青山泉镇二轮承包没有按照徐委[1994]25号文件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可能导致青山泉镇因农业承包发生大量纠纷,存在着潜在的社会隐患。鉴于此,他会同承办法官向当事人释明法律和政策,并在法院认可的情况下,以法院的名义分别向徐州市、贾汪区政府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青山泉镇人民政府送发了“陪审建议书”,建议他们按照徐委[1994]25号文件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清查当地的土地家庭承包情况,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及时进行了清查,排除了因土地承包政策落实不规范导致的不稳定隐患。

  目前,“对内对外”相结合的陪审建议,在贾汪法院已经形成了制度,并形成了《关于陪审员陪审建议制度的实施意见》。制度实施以来,陪审员提出的34件陪审建议,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有效地促进了法院工作的改进和促进了社会矛盾的化解、社会管理的创新。

  陪审宣传,解决“陪而不宣”关

  2010年4月29日上午,贾汪区政中心街头百大超市门前,一条鲜红的横幅迎风飘扬,“贾汪区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区司法局纪念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5周年主题宣传暨法律咨询活动”开展的轰轰烈烈。人民陪审员杨毅、王庆玲等9人在法院高玲副院长带领下,集中参加了该次法律宣传活动。看,陪审员杨毅正在回答一位农民兄弟关于土地承包纠纷的问题。杨毅耐心地从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人之常情等方面给予细心的解答,最后那位农民兄弟终于满意而去。

  司法宣传功能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另一重要价值功能。贾汪法院历来都非常重视充分陪审员的司法宣传作用,而人民陪审员集中走上街头进行法律宣传活动,就是贾汪法院在法律宣传方面充分注重发挥陪审员优势的一项重点措施,要求每年都要集中召集陪审员分上半年和下半年搞两次这样的活动。五年来,人民陪审员这样的集中法律宣传活动已经进行了8次,集中进行了有关劳动法、土地承包法、侵权责任法等方面的法律宣传活动。通过陪审员之口宣传法律,充分发挥了陪审员制度的司法宣传功能,更增加了百姓对法律的信服度。同时,又是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本身最好的宣传,提高公民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本身价值的认识,为陪审员工作的良性运转可谓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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