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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财产被私赠 嗣子公堂诉继母
作者:孙永红 余文钦 发布时间:2010-12-28 14:28:43
湖北省武穴市退休职工郑某,将嗣子陈某与其共同建造的楼房私自赠与前养女,被嗣子陈某告上法庭。12月28日,武穴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郑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郑某与其丈夫李某婚后一直未生育。1972年,郑某夫妇收养其侄女李某霞。后李某霞大学毕业后不顾郑某夫妇的反对与刘某结婚,双方关系闹僵。由于郑某夫妇担心老来无靠,就按农村风俗将李某同父异母兄弟儿子陈某过继至其家谱名下,但未共同生活。1997年李某因车祸身亡。1999年9月,郑某提出由李某霞与嗣子陈某在其老屋地基上共同翻建五层楼房,但遭李某霞反对。2001年国庆节,郑某又召集李某霞、陈某等商量建房事宜,李某霞当时表示自己是唯一继承人,要求个人出资建房并享有产权,但遭郑某反对。2001年11月,郑某与嗣子陈某自行动工建房,遭李某霞丈夫刘某阻挠,刘某坚持要求郑某将地基使用权转至其名下,为此与郑某发生冲突。 2002年2月,李某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郑某分家析产。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李某霞享有地基1/4的使用权,郑某享有地基3/4使用权。此案刚一判决,郑某于5月1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李某霞的收养关系,法院依法支持了郑某的诉讼请求。同年7月,陈某代郑某交纳2万元抵折李某霞享有1/4地基使用权。随后,陈某与郑某在老屋地基上建起两间五层楼房一栋,陈某居住在房屋5层至今。房屋1-4层由陈某向外出租,租金由郑某与陈某分享。2005年,郑某以其名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2010年4月22日,郑某私自在武穴市公证处办理赠与书,注明将房屋1-2层赠与女儿李某霞,3层赠与侄儿李某平,4、5层归其所有使用。李某霞、李某平表示接受赠与并着手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同年5月6日,陈某得知郑某赠与行为后,以郑某侵犯其所有权为由将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郑某赠与行为无效。 法院认为,原被告讼争房屋系原告、被告双方合意建造,且实际双方均投资共同建造房屋,因此即使郑某以自己名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仍可认定诉争房屋系原被告的共同财产;由于双方未约定房屋所有权的分配比例,依照法律规定视为共同共有,而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除双方另有约定之外,应当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因此,被告郑某未经原告陈某同意,私自将房屋赠与他人的行为侵犯了陈某的合法利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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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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