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舅舅卖外甥女房屋 法院认定代理有效
作者:田雅娟 发布时间:2010-12-28 15:56:11
原告陈某购买被告赵某的房屋,赵某的舅舅曲某在交易时出示了该房屋原始购房资料及赵某的名章,以赵某代理人的身份与原告陈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事后被告赵某以不知情为由不履行合同,原告陈某遂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赵某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贷款及过户手续,昌平区法院支持了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3日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经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就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国农业大学回龙观教工住宅小区的一套房屋达成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74万元。原告通过申请贷款来支付购房款(首付款除外)。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定金及首付款,房屋随后移交原告占有使用。后房屋已具备办理贷款、过户条件,被告不予配合,致使房屋无法过户。原告遂诉至昌平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赵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办理贷款及过户。 庭审中,被告赵某答辩称:整个事情被告完全不知情,直到收到起诉书才知道这个事。被告没有授权曲某把房子卖了,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曲某以赵某代理人的身份签订合同,且提供了赵某的名章及赵某购买涉案房屋相关材料的原件,并在涉案房屋办理数字电视开通业务时,提供了被告赵某的身份证原件,基于曲某与赵某特定的亲属关系,原告陈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有理由相信曲某享有代理权,原告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与审查义务,曲某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该代理行为依法对被告赵某发生法律效力。故对被告赵某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被告赵某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