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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 投保人患肝病仍获理赔
作者:金永南 张海清   发布时间:2010-12-29 09:08:15


    投保人姜某因肝病死亡,保险人却以投保人在投保前隐瞒了患有肝病的事实,拒绝理赔。12月20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仍应支付保险金60000元。

    2006年8月25日,姜某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20000元,每年交保险费2100元。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条款还约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订立后,姜某向被告缴纳了保险费2100元,直续交至2009年8月25日。2010年4月23日姜某患肝癌死亡。姜某的继承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保险金60000元。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的业务人员在劝说姜某投保时,既未向其说明所投保险种的性质及特点,也未对其健康情况进行询问,仅要求其在合同上签字,在姜某连续四年缴纳保险费后患病身故,其继承人向被告要求给付保险金时,被告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和解除合同,有违诚信和公平原则。遂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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