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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离婚协议 岂能“签而无信”
作者:赵凤良 高红梅   发布时间:2010-12-29 10:36:11


    近日,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协议纠纷案做出判决,被告张男支付给原告李女10000元现金。

    张男与李女因感情纠纷,于去年3月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女方陪嫁物品由女方自行处理;双方对于共有财产均无争议;离婚后男方10日内支付女方现金10000元;共同债务6万元用共有财产——雨燕轿车抵偿。当时,张男是为了急于离婚而同意达成的该协议,以为过后不履行也无所谓,但李女却是“认真对待”,在多次催要那10000元无果的情况下,于今年4月10日向滨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张男履行协议内容。

    经过审理,法院依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规定,认为:本案中张男与李女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签定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等情形,亦不存在显失公平,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张男支付李女现金10000元,协议已生效,双方应当遵守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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