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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兄弟因房产分割协议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0-12-30 14:28:46


    光明网讯(通讯员 余尚文)  为了一栋旧房子,三兄弟签订了分割协议但又因故怒目相向对簿公堂,12月29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所签协议有效。

    被继承人袁金英生有原告陈赤峰、陈荷根与被告陈世贵及陈菊英、陈春根、陈春武、陈世钦等七名子女。2007年7月,袁金英去世,遗留有永丰县恩江镇开吉村房屋一幢,面积191.21平方米。2009年11月23日,陈春根、陈春武、陈菊英三人经过公证自愿放弃对袁金英遗留房产的继承权。2010年3月14日,原、被告三人签订了一份协议,次子陈世贵、三子陈荷根每人所占土地使用面积为54.63平方米,剩余的27.32平方米各方一致同意分给长孙陈新华。还到公证处对此协议进行了公证,原告陈赤峰之子陈新华书面认可了该协议。

    之后,土地管理部门以继承人陈世钦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为由,未按照原、被告的协议约定为原、被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是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由原、被告及陈世钦各分得47.8平方米,并由此为其颁发了土地证。之后被告陈世贵以未按照协议约定面积取得土地使用权为由,未配合两原告办理房产分割,遂引发纠纷。原告兄弟陈赤峰、陈荷根遂起诉被告陈世贵,要求确认协议有效。

    法院认为,原、被告等人签订的协议书,继承人陈菊英、陈春武、陈春根经公证自愿放弃对袁金英遗留房产的继承权,继承人陈世钦为附条件放弃继承权,其与陈新华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该协议书为原、被告等人自愿签订,关系人陈新华并无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据此,判决原告陈赤峰、陈荷根与被告陈世贵于2010年3月14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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