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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再诉分割房产 法院判决依法分割
发布时间:2010-12-31 09:23:13
光明网讯(通讯员 雪洁) 李女士与陈先生经法院判决离婚,但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未作分割。李女士将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对该房屋进行分割。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诉争房屋归陈先生所有,陈先生支付李女士房屋补偿款49万元。 李女士起诉称,她与陈先生于2009年11月19日经法院判决离婚,他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丰台区的一处房屋,因李女士未能提供该房屋的有效产权证明,故判决离婚时法院未处理。现李女士已取得了上述房屋的购买合同和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从中可以看出该房屋确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她将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对上述房屋进行分割。被告陈先生辩称,他没有领房产证,且现在住在该房中,李女士有自己的住房,陈先生自己经济状况不好,所以不同意给钱,也不同意给房。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女士与陈先生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11月19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因双方未提供本案诉争的房屋产权证明,故对该房屋未处理。涉案房屋经评估,市场价值9809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涉及的房屋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系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已离婚,原告要求对涉案的房屋进行依法分割,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考虑房屋现在被告名下,且被告正在居住使用,原告有其他的住房,故该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房屋补偿款。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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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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