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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 积极有效推进社会矛盾体系化治理
作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刘玉顺   发布时间:2011-01-04 11:51:59


    2009年以来,我们突破思维定式,推动大调解体系的建立,坚持在大调解的格局中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实践中我们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一、构建矛盾纠纷分流化解体系

    为了解决社会转型期矛盾纠纷高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问题,我们积极推动构建党政主导、社会各方参与的大调解体系,就是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责任明确到各级党政身上,由党政来调动社会各种资源,共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从而减少进入法院的案件数量、减轻法院的办案压力。推进大调解体系建设,必须构建各方参与、齐头并进的大格局。如果司法调解孤军深入,不注重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同推进,因司法调解的先天优势,就会产生集聚效应,案件反而会越调越多,加剧案多人少的矛盾。四川的大调解模式,就是“党政统揽、综治协调、各方参与,三大调解既各司其职又互相配合”的工作体系。全省从省到乡四级党政全部建立专门机构,乡镇党委配备抓大调解的副书记,新建各类调解组织16万个,共有56万专兼职人民调解员、行政调解员,今年已调解纠纷95.2万件(法院受理各类案件约40万件),各级调解组织承担起了矛盾纠纷化解的主要责任。

    二、始终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在大调解体系构建初期,法院主动向党委政府提建议、出思路、拿方案,逐步将党政推上了位。通过省委常委会研究,省委省政府联合发文和部署,使大调解成为各级党政的中心工作。在推动大调解体系构建中,针对各方热情不高、行政调解薄弱、人民调解需规范等问题,及时向政法委提出建议,加强协调调度和检查督促,完善责任机制,把工作声势造了起来,使各方参与的态势逐步形成。在大调解的工作机制中,形成矛盾纠纷化解的三道防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成为第一道防线,司法调解为第二道防线,司法裁判是第三道防线。在大调解运行中,依靠综治协调,确保法院引导调解、委托调解出得去,邀请调解进得来。由于谋划在前,方法得当,使法院在大调解体系中始终居于主导地位,牢牢掌握了工作的主动权。

    三、注重诉调对接

    我们不断完善诉调对接机制,与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等10个部门会签意见,明确各部门调解职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程序。全省三级法院均建立“立案调解中心”,作为诉调对接的枢纽,对未经调解直接到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引导、劝导他们就近、就地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对当事人已经过或不愿选择其他调解方式的,及时开展立案调解,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立案之前。对法院已立案受理的案件,征得当事人同意,委托工会、行业协会、基层组织或行政机关进行调解,或者邀请特邀调解员参与司法调解。今年,全省法院立案调解36634件,引导当事人先行其他调解5234件,委托调解8653件,邀请调解9427件。

    四、坚持依法调解

    我们抓大调解,是强调法院的司法调解在大格局中来展开,并非是追求不切实际的高调解率,该调不该调的都一律调解。因此,我们从一开始就鲜明地提出,必须坚持依法调解。首先是坚持调解自愿原则。立案时引导当事人先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要自愿,进入诉讼后委托调解要自愿,司法调解要自愿,坚决反对以判压调、强行调解。其次是规范调解行为。对司法调解的程序、时限等做出规范,法院指导但不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帮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制定完善程序规则,规范调解人员行为、调解协议形式等。再次是依法审查调解协议。对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申请法院确认或强制执行的,依法进行审查,程序和内容合法的予以确认或执行,程序或内容不合法的依法不予确认或执行。由于我们始终坚守法律底线,使大调解在法律的框架内有序运行。

    五、实现以调促判

    法院是审判机关,我们抓大调解,并不是要放弃职责、荒废主业,而是要促进审判。在大调解体系中,先期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都是人民法院案件审判阶段可以利用的成果,成为了判决的铺垫。在审判阶段的司法调解,可以邀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人员参加,借用其资源。在判决以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人员都帮助做判后释法明理工作,促进服判息诉。始终坚持调解、判决两手抓。对不适宜调解、调解不成、判决效果更好的案件,及时果断下判,彰显法治权威。大调解分流案件以后,法院集中力量抓审判,通过审判管理把案件质量提高,把一些疑难复杂案件办精,维护司法公正。

    通过一年多来的大调解工作实践,取得了以下初步效果:一是案件得到了分流。全省法院2010年1月至11月新收各类案件增幅同比下降9个百分点,特别是容易引发上访的医疗赔偿、劳动争议、征地拆迁等案件首次出现了下降;二是实现了案结事了。一审服判率88.89%,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19.13%。中央政法委最近交办的进京重复访案件中,四川法院只有406起,且50%的案件已在2010年集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活动中得到化解。最高法院三季度通报,四川的进京上访居全国第26位;三是转变了工作作风。广大法官通过开展调解,增强了做群众工作的本领、拉近了与群众的距离,服务意识、为民意识大为增强;四是赢得了对法院的理解。法院积极推动大调解,党政统揽大调解,强化了党政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责任,加深了对法院职能作用的认识和对法治的理解。在大调解体系构建中,法院紧紧依靠政法委的具体领导和综治委的统筹协调,参与“大调解协调中心”的工作和大调解的考评,赢得了政法委、综治委对法院工作的更多支持。通过向人大、政协汇报大调解工作,通过展示大调解带来的基层基础工作的加强和全省维稳形势的好转,人大、政协予以高度肯定,建立起了与人大、政协良性互动机制,“两会”成为法院展示工作能力和水平的极好平台。大调解作用的很好发挥,建立起了维稳常态机制,矛盾纠纷能够更加便捷、有效地得到解决,促进了社会稳定和谐,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认同和理解,为法院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五是解决了法院的难题。大调解形成了大格局,在大格局中各方看到了法院的难处,赢得了理解和尊重,为解决长期困扰法院的问题和困难创造了机遇。全省法院基建债务10.3亿整体剥离,由政府承担;新建的173个人民法庭,全部实行“交钥匙”工程;投入1.2个亿,全省211家法院全部建成局域网,实现三级法院联网和网上办案;连续三年共招录干警3507人,全额满编运行;让干警在辛苦耕耘中收获了成就感和认同感。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穆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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