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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因琐事砍伤四岁幼童致重伤获刑十五年
发布时间:2011-01-07 11:45:42


     光明网讯(通讯员 董王超) 1月6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4日14时许,居住在罗山县竹竿镇某村的张某(男,农民)见到被害人小冉(女,2006年12月出生)与小伟(男,2002年1月出生)在其屋后的水沟边玩耍时,便怀疑是小冉等孩子掐了其屋后种植的油菜叶子,就从屋内掂出一把铁锨,对小冉头部连砍三锹,因用力过猛将铁锨把折断,致使被害人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右眼眶、上颌骨骨折,左手环指损伤,经法医鉴定,其够构成重伤。经信阳市精神病医院精神医学鉴定,被告人张某无精神疾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罗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因琐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重伤,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某故意杀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穆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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