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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县绑架“乘客”勒索 二被告人均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1-01-07 11:53:21
光明网讯(通讯员 谭永前)
“到平果县城实施绑架有钱可捞!”就冲着“朋友”这么一句无法无天的话,出狱不满一年的马智再次铤而走险,纠集多人到平果县城实施绑架。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马智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马智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杨群鑫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8年8月8日,马智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隆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2月27日才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0日晚,因赌博而“囊中羞涩”的马智,与杨群鑫、黄万军(未到案)一起商量并决意到平果县城实施绑架。由马智驾驶自己的面包车载杨群鑫、黄万军从广西隆安开到平果伺机作案。当晚20时许,马智一行车行至平果铝业公司叉路口时,被害人许某认为该面包车是营运客车,便招手示意乘车。马智让许某上车后,三人按照事前分工,马智驾车驶往隆安方向,并将车内的音响调高,坐在车内后排的黄万军用手挟住许某的脖子,坐在副驾驶席的杨群鑫与黄万军一起将许某控制住,并给许某带上了手铐。约20分钟后,马智一伙将许某挟持到位于隆安雁江镇某村附近的一座山洞内。马智又接来事先已通知的黄孚殿(未到案),然后一起对许某进行搜身和殴打,编造谎言逼迫许某的家人交3万块钱赎人。 2009年12月21日下午,许某家人被迫将1万元汇入马智等人指定的许某的银行卡。马智、杨群鑫持该卡到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将卡内的9900元取出,然后进行消费、瓜分。22日10时许,办案民警根据线索,在隆安将杨群鑫抓获,同时收缴杨群鑫分得的赃款2000元。在杨群鑫的指引下,办案民警到山洞内将许某解救。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收缴的2000元退还许某。 法院另查明,翟某曾在赌场里向马智借高利贷去赌博而一直未还。2009年10月22日21时许,马智与“阿海”等人(均未到案)开车到平果马头镇翟某的店内,将翟某挟持到广西隆安某村“岜西山”的山洞内,对翟某进行殴打,逼翟某还钱。直至次日20时许,翟某答应还钱并写了欠条后才得以脱身。 平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智、杨群鑫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强行劫持他人,均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马智为索取非法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对马智应当数罪并罚。在实施绑架的共同犯罪中,两人均一起商量,并积极参与实施,均系主犯。马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杨群鑫被抓获后,配合办案民警解救被害人,且分得的赃款已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穆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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