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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主动”报警 谎称车辆被盗落网
发布时间:2011-01-07 13:45:13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旭云)  被告人张某驾车行驶时撞到行人丁某和薛某,致使丁某当场死亡,薛某受伤。张某驾车逃离现场并将该车藏匿于山沟内,又于次日打电话向公安局报假案,称自己的汽车被盗,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

    2009年1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轿车行驶至延庆县京银路某路段时,其车辆右前部将行人丁某、薛某撞倒,致丁某当场死亡,薛某受伤。经鉴定,薛某身体所受损伤属重伤。肇事后被告人张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离现场,并将该车藏匿于延庆县张山营镇的一条山沟内,又于次日一时许,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假案,称自己的汽车被盗。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09年12月7日将被告人张某查获。因为被告人张某交通肇事后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导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故认定被告人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延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予以处罚。被告人张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逃逸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此次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再次逃逸,其后为了掩盖罪行向公安机关报假案称车辆丢失,可见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大,且客观上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本院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考虑交通肇事犯罪主观方面系过失,可酌予从轻处罚,法律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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