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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3男子有偿帮人骗领信用卡分别获刑
发布时间:2011-01-07 16:26:25


    光明网讯(通讯员 于风卫 刘桂兰)  三名无业人员通过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的办法帮助他人骗取银行信用卡,并从中收取代办费和透支手续费等。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法以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王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李某拘役五个月的刑罚。

    2009年3月,被告人王某、马某、李某为获取利益,经过谋划后,由马某出面租用房作为信用卡代办点,购买办公家具和安装电话,并在“古城广告”和“译典通”报纸上发布代办信用卡和信用卡提现的广告。之后,三人伪造了洛阳市五家企事业单位的公章,开展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用卡代办业务。三被告人采用虚假工作单位和收入证明,替办卡人编造单位的电话、交待办卡人如何应对银行的核卡人员询问等方法,骗取银行工作人员信任。三被告人人先后给不符合办卡条件的人办出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近100张信用卡,每卡收取100元至300元的办卡前期费用和按透支额度收取10%-15%不等手续费。此外,被告人王某、马某用申请到的他人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8000余元后,经银行催促后还上。2010年7月20日,被告人王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并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将马某、李某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为代办信用卡获取利益,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其中被告人马某、王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该案两罪名为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被告人王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协助抓获同案犯,其行为属自首、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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