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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打捞沉船 盗“宝”不成反领刑
作者:杨艳荣   发布时间:2011-01-10 15:22:58


    看到湘江河面上的警示浮标,知道河底有沉船,便结伴前往打捞“宝贝”。近日,吴某等三人被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0年4月19日,朱某的一艘挖沙船在株洲县平山乡红石村湘江水域被一艘自卸泊撞沉,当时向海事局报案,后海事局工作人员和朱某一起到沉船地点设立了“浮标”以示警戒。

    吴某、吴某某、李某三人合伙买了条渔船和潜水设备,在湘江河上帮人打捞物品。朱某的船被撞沉后,吴某三人看到朱某设立的“浮标”,知道这里有沉船,便想捞点东西上来卖钱。7月16日,三人驾船到沉船地点“勘察”,被朱某的亲戚张某发现,张某连忙过去阻止,告诉吴某等人此处沉船系朱某所有,他会来打捞的,但吴某三人不听劝阻,在7月16日至8月上旬期间,多次驾船打捞沉船上的物品,共盗得四厢电缆线20米、四齿铁锚3个(一个重约300斤、一个重约600斤、一个重约1000斤)、废旧钢板2组、废旧滚筒1个、废旧铁椅子1把、废旧撮箕5个、废旧轮骨6个、废旧铁浮筒1个、工字钢板1块、废旧电机5台等物,并将所盗物品存放在吴某某和他的叔叔李某家,后该物品被公安机关收缴并退还给被害人朱某。案发后,吴某三人为表示歉意,“义务”为朱某打捞了几天物品。经株洲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14 82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被盗物品均已被收缴并发还给被害人,且吴某三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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