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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销售人员以次充好诱骗消费者购买终获刑
作者:郭晟   发布时间:2011-01-14 14:32:38


    消费者购买号称是展销会或超市的剩余小商品,开箱后却发现里面都是纸篓或泡沫填充物。日前,被告人邓青英等5人被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1年4个月至1年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9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邓青英、刘季青伙同被告人唐云南、唐槐新、杜同玲,由被告人邓青英从河北省白沟小商品市场批发大量劣质日用品,并在装箱时在箱子底部装上垃圾桶、脸盆等物以占空间,以少充多,由被告人唐云南、唐槐新、杜同玲负责开车,被告人邓青英、刘季青冒充展销会或超市的销售人员,对外宣称销售展销会或超市的剩余商品,通过向被害人展示事先准备好的正常装箱的样品来诱骗被害者购买,以此骗取被害人的财物。期间,被告人邓青英、刘季青、唐云南、唐槐新、杜同玲先后4次在海淀区、朝阳区等地骗取娄女士等5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7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青英、刘季青、唐云南、杜同玲、唐槐新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针对被告人邓青英的辩护人提出的犯罪金额计算有误的辩护意见,法庭认为,被告人邓青英伙同被告人刘季青、唐云南、杜同玲、唐槐新虚构事实、以少充多,骗取多名被害人的钱财,其犯罪金额应以其骗取各被害人财物的总和来计算。针对被告人刘季青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季青不应认定为主犯的辩护意见,法庭认为,被告人邓青英、刘季青负责组织和召集其他被告人实施诈骗,并且二人负责假冒身份对外销售,故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被告人刘季青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邓青英等5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有部分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法院将此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被告人邓青英、刘季青的家属分别代其退赔被害人的部分损失,法院对其二人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唐云南、杜同玲、唐槐新负责开车及装卸货物,三人参与犯罪的方式与被告人邓青英、刘季青直接假冒身份与被害人接触,骗取被害人钱财的行为确有区别,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结合被告人唐云南、杜同玲、唐槐新能自愿认罪,法院对被告人唐云南、杜同玲、唐槐新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五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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