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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住院期间自杀 医院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1-01-14 13:09:3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姜业涛)近日,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精神病人住院期间跳楼自杀受伤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精神专科医院赔偿原告李某因受伤所受的部分损失十二余万元。

    2009年11月10日晚,身患精神疾病的原告李某在丈夫的陪同下前往被告某精神专科医院处治疗,第二天李某的丈夫便在被告的一再要求下离开医院。11月13日,就在李某到医院的第三天,原告李某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从该院住院部楼梯口跳下,经鉴定为腰椎骨折并截瘫。原告以被告未尽到看护义务以及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该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一家专业精神病医院,应具备比一般医院更完善的安全设施和就医环境,应具备高于其他一般医院的护理标准,而本案被告某精神专科医院没有在楼梯口安装防护设施,且疏于护理原告,致使原告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跳楼受伤,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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