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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患心脏病被误诊为胃病致死 无证女医师获刑十年
发布时间:2011-01-14 13:11:1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孔祥凤)
一农民工因肚子疼来到了工地上的小诊所,被女医师以胃病加以治疗,后发生昏迷并致死。经鉴定,医师的误诊、误治在被害人的死亡中负次要责任。日前,被告人李某因非法行医罪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约13万元。
刚满而立之年的女医师李某去年初来到北京治病,她看到农民工缺医少药的现状,便在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工地宿舍开起了诊所。 法院查明,2004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某取得河南省卫生厅颁发的临床助理医师资格证书;2006年,她取得当地助理医师职业证书,在某县卫生院执业,执业范围是内科。2009年3月,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变更行医注册的情况下,在北京市房山区一工地宿舍非法开办诊所。5月14日18时许,该工地民工丁某因肚子痛到该诊所就医,经被告人李某诊治,错误地将被害人诊断为胃病,为其注射治疗胃病的针剂。两个小时后,被害人发生昏迷,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经鉴定,丁某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死亡。被告人李某存在误诊、误治的过错,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丁某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在丁某死亡结果中负次要责任。 法庭上,附带民事原告方提出了75万余元的民事赔偿。他们表示,因家境困难,被害人近60岁还在外打工,家里上有80多岁的老父亲,下有年幼的孙儿,被害人的死亡给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被告人应适当赔偿。 对于非法行医罪的指控,被告人李某表示认罪,但她表示并不知道开小诊所需要注册,更表示自己根本不想伤害病人,事后自己也十分痛苦、自责。 据了解,被告人李某患有风湿关节炎17年,2009年来北京协和医院看病后,因为要长期治疗,便在北京居住下来,于2009年3月在工地的活动房中开办小诊所。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无行医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造成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由于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合理赔偿。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过错行为在丁先生死亡结果中负次要责任,故被告人李某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40%)。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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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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