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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无价值外币诈骗 四男子获刑悔不当初
发布时间:2011-01-19 11:16:51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丽超)   近日,隆回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秘鲁币诈骗犯罪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舒易海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张吉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腾召贵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张建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至5月,被告人舒易海等人在洪江市、隆回县等地利用秘鲁币诈骗作案二次,诈骗金额8800元。

    2010年4月,被告人舒易海纠集被告人张建稳、张吉和、腾召贵在怀化市商量以利用无价值的外币兑换人民币的方式去诈骗,张建稳、张吉和、腾召贵表示同意。随后,张建稳购买三张面额为5000元的秘鲁币作为诈骗工具。同年4月22日上午,被告人舒易海、张建稳、张吉和、腾召贵窜至洪江市铁山乡,四人进行了具体分工,由张建稳卖外币,由张吉和做外币买卖中介人,由腾召贵出高价收购外币;舒易海则负责放哨。当日上午11时许,舒易海和腾召贵在铁山乡信用社发现被害人付某有钱后,将情况告知张建稳和张吉和。随后,四人采取上述诈骗方法相互配合,骗得付某人民币6600元,除去开支1000元,四人各分得赃款1400元。

    2010年5月3日,被告人舒易海四人窜至隆回县南岳庙乡利用秘鲁币实施诈骗,四人采用在洪江市铁山乡实施的诈骗方法,在隆回县南岳庙乡邮政储蓄所门口诈骗被害人罗某人民币2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舒易海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了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四被告人归案后均能自愿认罪,酌情可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遂做出了如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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