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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聚会盗取同学家财物 主动投案自首获缓刑
作者:常照军 发布时间:2011-01-20 10:36:01
到同学家聚会,看别人不注意,趁机盗取同学家财物。1月17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经查明,2010年9月,被告人杨某趁到同学杨某某家聚会之机,先后两次以到杨某某家卧室上网为由,在卧室抽屉内盗走同学杨某某家黄金戒指、宝石戒指、白金戒指各一枚,黄金手链一条、黄金手镯一只。后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金戒指、黄金手链、黄金镯子价值7580元,宝石戒指、白金戒指因无实物无法鉴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到南阳市公安局梅溪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将盗取的黄金戒指、黄金手链、黄金镯子退还给被害人,并赔偿被害人杨某某经济损失2万元。 卧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同学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杨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退出赃物,其亲属又积极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2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河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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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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